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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朝官制(3/7)

明初改元制之路为府,隶属于道。

府分上(粮二十万石以上者)、中(二十万石以下者)、下(十万石以下者)三等,有知府一人及同知、通判等官。

知府掌“一府之政,宣风化,平狱讼,均赋役”。

也设通判,但已不如宋之权重,仅为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之官。

设州,有两种:一为直隶州,地位相当于府,隶属于省;一为属州(散州),地位相当于县,隶属于府。

各州有知州一人及同知、判官等官。

设县,有知县、县丞、主簿各一人,其属有典史等。

县分上(粮十万石以下者)、中(六万以下者)、下(三万以下者)三等,均隶属于府或州。

各府设府学,以掌管教育,有教授一人(从九品),训导四人。

各州设州学,有学正、训导等官。

各县设县学,有教谕、训导等官。

学童应试录取后,在儒学(府学、州学、县学)中读书者称为“生员”,俗称“秀才”。

军事官制

朱元璋攻下集庆路(今南京)时,设行枢密院,由自己担任。

又设诸翼统军元帅府。

后罢枢密院,改设大都督府,以朱文正为大都督,节制中外诸军事。

下设司马、参军、经历、都事,又增设左右都督等。

吴元年因防权重,废大都督不设,改以左右大都督为长官。

洪武十三年,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(中、左、右、前、后),“分领在京各卫所,及在外各都司、卫所”。

五军都督府每府各有左右都督、都督同知、都督佥事及经历、都事等官。

都督府都督等官,后渐变为空衔。

统兵之官,加总兵、副总兵、参将、游击将军、守备等衔,始有带兵之实权。

在京各卫,称为京卫。

京卫有上直卫、南京卫、běijing卫等,各设指挥使司,有指挥使(正三品)、指挥同知(从三品)、指挥佥事(正四品)等官。

京卫又设镇抚司,有镇抚等官。

上直卫的亲军指挥使司有二十六个卫:锦衣卫、旗手卫、燕山左卫等。

其中锦衣卫名为宿卫扈从,实则假侦事之权。

在外各省设都指挥使司,简称“都司”,为一省之军事总机构。

明朝在全国设十六都司,除十三省外,辽东、大宁、万全等地亦设有都司。

有都指挥使(正二品)、都指挥同知(从二品)、都指挥佥事(正三品)等官。

于各地设卫所,卫下辖千户所,千户所下辖百户所。

各卫、所皆统属于都司;都司又分隶于五军都督府。

自卫指挥以下,官兵多世袭。

勋爵俸禄

明朝除宗室外,文武官的封爵分为公、侯、伯三级,封爵上各加地名为封号,只有岁禄,并非实际的封邑。

明朝的散官制度与唐宋时不同,表现为按官授阶,因此散官的地位与作用下降。

与官品相配,明散官也分为九品十八级,从九品至正五品及正、从一品每级又有初授、升授两等,从四品至正二品则有初授、升授、加授三等。

散官的授予办法是,初授或升授某品官,司时赐予初授散官;初考称职时,赐升授散官;再考功绩显著者,赐加授散官。

考核平常者,不赐升授或加授散官。

除给散官外,文官一品至五品,武官一品至六品,经再考,可参照散宫同时授予勋级。

因此,散官与勋级既是附加xing官衔,又可视为考核制度的补充,但与实职和俸禄并无关系。

明之文散阶有四十二阶,明之武散阶三十阶,文勋十级,武勋六品十二阶。

洪武二十五年,重定内外文官岁给俸禄之制。

最高者,正一品官为一千四十四石;最低者从九品,六十石;未入流者,三十六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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